20.黨章修正案為什么將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制度和程序,修改為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制度和程序?
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在總綱第十七自然段,將“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制度和程序”,修改為“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制度和程序”,增寫“民主協商”的內容。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考慮。
第一,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我們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從中國國情出發(fā),創(chuàng)造了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這兩種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選舉民主就是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協商民主就是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性意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協商民主是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同選舉民主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在人民內部各方面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fā)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過程,就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我國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這5個環(huán)節(jié)相互貫通、內在統一,集中反映了全過程民主的具體形式,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xù)深入參與的權利,與西方國家里人民只有投票權而沒有廣泛參與權的形式主義民主形成鮮明的對比。
第二,協商民主在我國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華民族長期形成的天下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異等優(yōu)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國政治發(fā)展的現實進程,源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源自新中國成立后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實現的偉大創(chuàng)造,源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政治體制上的不斷創(chuàng)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進入新時代,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開展,黨中央印發(fā)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系統謀劃協商民主的發(fā)展路徑,深入開展政治協商、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社會協商、基層協商等多種協商,構建程序合理、環(huán)節(jié)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豐富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的制度化實踐。協商民主已經深深嵌入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在實踐中充分彰顯了獨特優(yōu)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推動協商民主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發(fā)展。要完善協商民主體系,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健全各種制度化協商平臺,暢通社情民意表達和反映渠道,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要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黨的領導、統一戰(zhàn)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健全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制度,豐富協商形式,健全協商規(guī)則,完善發(fā)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fā)力的程序機制。要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黨委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統一,確保協商依法開展、有序進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支持人大、政府、政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各自章程開展協商,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協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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